鄭州市城鄉建設局印發了《關于對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主要人員養老保險考核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更好的理解和貫徹《通知》,現對《通知》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企業在申報建筑業企業資質時,經常咨詢企業自有主要人員如何認定的問題。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15〕20號),企業須為自有主要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為進一步優化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不斷提高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標準化辦理水平,方便企業對有關政策的掌握,市城鄉建設局起草了《關于對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主要人員養老保險考核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的通知》。
二、適用范圍
鄭州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批的建筑業企業資質。
三、起草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須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2.《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15〕20號)第三十八條“企業主要人員包括注冊執業人員、技術職稱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等4類人員”(企業主要人員即資質標準要求人員,建辦市〔2018〕53號取消對現場管理人員的考核要求);“企業主要人員應滿足60周歲及以下且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
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總則“二、基本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二)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注冊建造師及其他注冊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
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15〕20號)“附件2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企業首次、不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情況的重新核定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時,提供申報前1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增項、升級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時,提供申報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
5.《鄭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鄭建文〔2019〕38號)“企業在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時,不需再提供人員社保的證明材料”,“相關信息由審查部門通過相應數據平臺自行核查比對”。
6.《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四、主要內容
《通知》依據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主要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考核認定標準。需要說明的是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時至資質存續期間,企業應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并按有關規定為企業主要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