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開發區、區縣(市)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管理工作,結合當前鄭州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實際,制定了《鄭州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2021年11月27日
鄭州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條例》、《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鄭政文〔2017〕37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的補充通知》(鄭政文〔2021〕25號)文件精神,促進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的標準化、規?;?、專業化、信息化生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鄭州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的申請、評審、認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鄭州市建筑節能與裝配式建筑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市節能裝配中心”)負責全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
第四條 申請范圍
通過國家、省、市認定的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及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自愿申請。
第五條 申請資料
1. 鄭州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認定申請表;
2. 部品部件產品合格證、型式檢驗報告;
3. 企業營業執照、質量安全保障體系;
4. 其它證明材料。
第三章 評審和認定
第六條 材料初審。各區縣(市)裝配式建筑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申請鄭州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上報市節能裝配中心。市節能裝配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
第七條 專家評審。市節能裝配中心組織鄭州市裝配式建筑評審委員會專家組,由5-7名專家組成,對備選名單內的企業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其中裝配式建筑部品生產企業不進行現場核查,但產品必須提供產品出廠合格證),并出具評審意見。
第八條 評審公示。評審結果將在市城鄉建設局網站(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九條 認定發布。對通過評審和公示的部品部件,頒發認定證書,定期發布《鄭州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節能裝配中心對納入《目錄》的產品實施信息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加入建筑市場誠信建設“紅黑榜”名單。
第十一條 認定證書自發布實施之日起 3年內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由企業提出復審,復審合格后繼續列入《目錄》。
第十二條 在《目錄》有效期限內,若企業有違規行為,但情節較輕者,發布公告從《目錄》中清除,待整改、復審合格后再選入《目錄》;出現以下情況發布公告從《目錄》中撤銷,2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1. 發生違法、違規或重大事故的;
2. 產品抽檢不合格的;
3. 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4. 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三條 市節能裝配中心負責全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標識管理和產品編碼的登記、發放工作。
第五章 獎勵與支持
第十四條 使用通過認定的部品部件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可享受鄭州市裝配式建筑相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節能裝配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鄭州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認定申請表